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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20号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孙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武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