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孙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武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孙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武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