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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号

王清与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清,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号原告王清,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翔,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与被告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清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