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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刘转权与被执行人徐秋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转权,徐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转权,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正宁县人。被执行人徐秋玲,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2月8日,正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刘转权与被执行人徐秋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正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秋玲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转权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秋玲发出执行通知,经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执结标的1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