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