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21号原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313945-X。负责人张晓伟,职务经理。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22F2#。法定代表人林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撤回对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 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芸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