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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解万玛吉与被告李奎抚育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解某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解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某与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祁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雪魁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