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解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某与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祁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雪魁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