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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93号

上海馨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馨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93号原告上海馨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熊念。委托代理人林文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旗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丁英。

原告上海馨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馨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60元,由原告上海馨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宇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