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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205号

芶发洪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芶发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芶发洪,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负责人:缪凌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芶发洪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25292.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全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其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