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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368号

许红成与李自水、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成,李自水,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368号原告许红成,农民。被告李自水,农民。被告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固工业园区253省道边。法定代表人李自水,该公司总经理。在审理原告许红成诉被告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车辆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红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原告许红成承担。

审判员  祝永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