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73号罪犯冶木光,男,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县,回族,文盲,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化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冶木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冶木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冶木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冶木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冶木光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腾马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