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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号

刘润月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润月;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润月,农民。 被告李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月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润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审 判 员  陈阳儒

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