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润月,农民。 被告李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月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润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审 判 员 陈阳儒
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