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沅民一初字第587号
原告:庄宇,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郭宏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庄宇与被告郭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宇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被告郭宏建迅速交付门面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庄宇提供了被告郭宏建的户籍住址,未提供被告郭宏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庄宇的起诉不能提供被告郭宏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庄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