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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587号

原告庄宇与被告郭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宇;郭宏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沅民一初字第587号

原告:庄宇,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郭宏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庄宇与被告郭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宇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被告郭宏建迅速交付门面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庄宇提供了被告郭宏建的户籍住址,未提供被告郭宏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庄宇的起诉不能提供被告郭宏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庄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