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李伟健,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林鉴辉,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梅弟,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李伟健、林鉴辉、梅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伟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