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广信大厦3号楼C座6楼2号。法定代表人刘珊辰。委托代理人李超鹏,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州市,系原告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卢创新,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系原告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邹少平,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诉邹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少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为2220.43元,由原告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思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倩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