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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字第1587号

周传鹏与张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传鹏,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周传鹏,教师。被执行人张建军,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军银行存款50525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