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2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317号。法定代表人曲世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89号。负责人贺宪民,该行行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拍卖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利君,该行经理。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刚,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齐齐哈尔市拍卖行、陈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齐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代理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