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396号罪犯苏长河,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长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长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长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长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长河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