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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528号

杨建伟与简宇平、江秀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伟,简宇平,江秀虾,简增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杨建伟,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简宇平。法定代理人江秀虾(系被告简宇平的母亲),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法定代理人简增泉(系被告简宇平的父亲),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被告江秀虾,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被告简增泉,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与被告简宇平、江秀虾、简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伟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先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建伟负担。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益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