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杨建伟,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简宇平。法定代理人江秀虾(系被告简宇平的母亲),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法定代理人简增泉(系被告简宇平的父亲),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被告江秀虾,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被告简增泉,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现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与被告简宇平、江秀虾、简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伟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先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建伟负担。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益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