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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589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冯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西关办事处。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17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凌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