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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3号

李振松申请执行张镇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松,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张镇坚,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松与被执行人张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卢俊生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卓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