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61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星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