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61号

陈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61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星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