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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8号

王金平与张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平,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女,1977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王金平诉被告张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平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杰给付赔偿款24万元,执行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4月、5月每月给付2万元,余款13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