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许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张臣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马益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