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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23号

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与黄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黄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福河村,机构代码:67403625-3。法定代表人陈铅荣,总经理。被告黄金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美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