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