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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