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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2250号

林中双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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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250号罪犯林中双,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绍新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中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中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中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中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中双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