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三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孙金箱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民委员会前孙村三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金箱,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民委员会前孙村三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箱,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民委员会前孙村三组。负责人孙爱学,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金箱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民委员会前孙村三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金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金箱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金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孙金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