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吴安国,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泓福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国与被告河南泓福家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3元,减半收取2326.5元,由原告吴安国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