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零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蒋业成与被执行人杨怀军、罗国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业成,杨怀军,罗国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蒋业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怀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罗国仔,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业成与被执行人杨怀军、罗国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4万元,且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另外查明被执行人杨怀军、罗国仔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蒋业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