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陈志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川,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明与被告陈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
审判员 黄桂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