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338号罪犯方建兵,浙江省开化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温龙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方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建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建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建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建兵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