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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甘初字第488号

孙某某诉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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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甘初字第488号原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游同��,澧县澧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汤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