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64号

马晓虹与刘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晓虹,LIUROBERTXIANBO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虹,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IUROBERTXIANBO(中文名刘先波),男。委托代理人罗记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晓虹因与被上诉人LIUROBERTXIANBO(中文名刘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

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晓虹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晓虹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晓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马晓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代理

审判员  杨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