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05号
原告:广州天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5号之五1102房,组织机构代码74597966-3。
法定代表人:肖蓬超。
委托代理人:邓文华,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志兵,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2201-04房。
负责人:朱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勇杰,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晓婷
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
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