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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执字第9号

申请人许改珍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志杰借款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改珍,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志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字第9号申请人许改珍,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志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关志杰,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许改珍依据(2012)巴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志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西教育路南升泰商贸大厦第三层商业房(产权证号:25319号、房屋面积:1510.05㎡)及第六层商业房(产权证号:25322号、房屋面积:1510.03㎡),并于2014年9月15日本院依法评估后分别在2015年2月26日、2015年4月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2次拍卖,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导致流拍,现申请人许改珍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西教育路南升泰商贸大厦第三层商业房(产权证号:25319号、房屋面积:1510.05㎡)及第六层商业房(产权证号:25322号房屋面积:1510.03㎡)抵顶所欠债务。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内蒙古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西教育路南升泰商贸大厦第三层商业房(产权证号:25319号、房屋面积:1510.05㎡)及第六层商业房(产权证号:25322号、房屋面积:1510.03㎡)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910392.60元、6334526.70元的价格交付申请人许改珍抵顶债务。

二、申请人许改珍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韩 宾

审判员 :王琦琳

审判员 :樊宏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陈 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