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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46号

张春宇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宇,男,198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隋先富,系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宇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灯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辉服判,被告人张X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10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X宇与被害人李X辉在灯塔市柳条寨镇连三台村□□百货店,因张X宇向李X辉劝酒,二人发生争执,被害人李X辉持空啤酒瓶子击打张X宇头部致张X宇头部流血,后张X宇被□□百货店的老板周□□劝离百货店,李X辉结账后也离开。当日晚6时左右,被告人张X宇持菜刀来到被害人李X辉住处门口,与手持板凳腿李X辉对着抡打,被告人张X宇将被害人李X辉左腹部、大腿砍伤,被害人李X辉入院治疗。2014年7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辉的左腹部已拆线伤痕长10.5cm,左大腿中段已拆线伤痕长8.5cm,李X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X宇于案发当日晚8时到灯塔市中心医院急诊检查诊断:头部软伤;右膝擦皮伤;失语原因待查。张X宇于次日在灯塔市中心医院办理住院。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将住院治疗的被告人张X宇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7日被害人李X辉报案称张X宇持菜刀将其砍伤。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民警将住院的张X宇送看守所羁押2、医院病志,证实李X辉、张X宇受伤住院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宇个人户籍信息。4、情况说明,证实张X宇作案所用菜刀无法找到。5、补充侦查相关情况,证实灯塔市公安局分别联系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沈阳市公安医院、沈阳市司法鉴定所,上述三单位表示无法对此情况进行鉴定,2014年11月5日该局带领张X宇前往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表示无法证明张X宇的失语与外力击打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不属于司法伤害鉴定范畴。6、鉴定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X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证人周X伟的证言,证实我是□□百货店老板,2014年7月10日17时30分在我开的百货店内,张X宇让李X辉和他一起喝酒,李拒绝了,二人争吵后打起来。当天16时多张X宇和一个男的在我这喝酒,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李X辉带着四个朋友也来喝酒,17时左右,李X辉把四个朋友送走又回去坐着喝酒,这时张X宇从旁边桌过来对李说:“到我这桌来一起喝”,李说:“我心情不好,改天的。”但张还是要和李喝,没几句话就吵吵起来,张X宇说:“你心情不好你还敢打我吗?”李说:“打你怎的”。接着就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子给张X宇脑袋一下,瓶子打碎了,张X宇从柜台上拿我切熟食的刀,我一看赶紧抢下来,把张X宇往外推,二人对骂,我劝张X宇走,张和我说不能在我这闹,就走了。等张走后,李X辉回屋坐了一会就把两桌饭店结了,他接个电话就走了。张X宇头部破了流血了。张X宇后来把李X辉砍伤我没看见。8、证人周X青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我往自己家走,离李X辉家不远就看见那里围了一群人,我往人群走,看到张X宇拎着菜刀被他妈拉着往东走,我再往前去,看到李X辉躺在地上,腿和肚子上有两个大口子,之后我就回家了。我没看见实际打的过程,就看到张X宇拎个黑色普通家用菜刀回家了,李X辉拿搬凳子腿是听旁人说的。9、证人罗X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看见张X宇拎着菜刀在我家门口经过,一会儿李X辉也从后面跟了过来,李X辉骑个摩托车,将车停在我家门口就往李X辉住的地方走,我刚回家坐下,就听外面吵吵生,我出门看见张X宇拿菜刀,李X辉拿板凳腿两个人对着抡,不到二分钟,李X辉躺地上了,张X宇母亲将张拉走了。10、被害人李X辉的陈述,案发当天17时左右,我和朋友在二伟家代销点喝酒,张X宇喝的醉醺醺的就进来了,他开了瓶啤酒要和我们一起喝酒,我们和他不熟悉就说不用了,他拿着瓶啤酒和我朋友说你是唱二人转的不,我朋友说不是。他还要和我们一起喝,我就推开了,他就进里屋了,大概二十分钟,我在门口送走四个朋友,回座喊结账,张X宇又过来要和我喝酒,我以心情不好拒绝了,他拉着我不让我走,我们吵吵了,我顺手拿了空瓶子给他前脑顶一下,瓶子碎了,他进厨房拿菜刀被二伟抱住了我就跑了。我看张也被推走就回到代销点把两桌的帐都结了。十多分钟后我往我小舅子家走看见张X宇拎着菜刀在门口等我,看到我就用刀砍我,我顺手操起棍木头抵挡,我挨刀后大脑一片空白,再清醒就看到被送医院了。11、被告人张X宇的供述与辩解(自述书):我去二伟家吃炸串,我看见李X辉说句话,又敬酒,我就回到自己桌上,过了一会人都走了就剩他一个人了,我就让他过我这桌来,让他一次没过来第二次他就骂我,我回了一句“你骂谁呢”,他拿起酒瓶子就打我头部,我总去他家上网,他在网吧也经常喝酒,也不知道怎么这次连骂再打,我遍身是伤特别生气,后来二伟拉架我就跑出去了,拣一把上锈的菜刀想吓唬吓唬他,他不知道从哪跑出来手里拿椅子腿向我头部打来,象击鼓一样敲打我,周围人都看见了,我妈在中间拉架,他像疯子一样连我和我妈一起打,这时我用刀划着他了,我也不知道了就倒地上了,后来听我妈说我倒在地上吐白沫,恶心头痛迷糊,就说不出话了。邻居叫车把我送到医院。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被告人张X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X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X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一百七十六元八角五分。上诉人张X宇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具有自卫性质,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隋先富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张X宇伤害犯罪情节轻微,现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有证人周X伟、周X青、罗X武的证言、被害人李X辉的陈述、原审被告人张X宇的供述与辩解、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医院病治、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期间,被害人李X辉与上诉人张X宇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上诉人张X宇的伤害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上诉人张X宇与被害人李X辉之间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上诉人的伤害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诉人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故可以对上诉人张X宇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辉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撤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中对原审被告人张X宇的定罪部分,即上诉人张X宇犯故意伤害罪。

二、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中对原审被告人张X宇的量刑部分,即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上诉人张X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凯

审 判 员  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