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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207号

赵国清与马学礼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国清;马学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赵国清,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驾驶员,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现住马龙县。 委托代理人赵显助,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赵国清所在客运公司推荐。 被告马学礼,男,1953年4月12日生,回族,云南省马龙县人,技术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现住马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清诉被告马学礼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清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清以原、被告双方经自行协商已处理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国清撤回对被告马学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成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