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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070号

申请人吴若春与被执行人苏林旭、张萍、苏儒霖、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若春,苏林旭,张萍,苏儒霖,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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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吴若春,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苏林旭,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萍,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苏儒霖,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笋竹城法定代表人苏儒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若春与被执行人苏林旭、张萍、苏儒霖、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待处置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0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