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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26号

谢英华、井冈山市飞翔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英华,井冈山市飞翔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谢英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飞翔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组织机构代码:73917661-0。法定代表人黄春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英华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飞翔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飞翔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端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飞翔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留了被执行人在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入,因待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入的期限过长,致使本案一时无法执结。本案执行标的201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谢英华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恒飞

代理

审判员  曹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