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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12号

谭祖勇诉谭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祖勇,谭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谭祖勇,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谭小英,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祖勇诉被告谭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祖勇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祖勇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小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祖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祖勇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功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向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