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谭祖勇,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谭小英,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祖勇诉被告谭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祖勇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祖勇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小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祖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祖勇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功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向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