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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恢字第6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张星金、陈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张星金,陈秋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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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新罗区九一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8128-1。代表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张星金,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锋,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星金、陈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漳委字第6号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函,于2015年4月1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回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审 判 员 张  加  桂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