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苏某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某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苏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佳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