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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苏某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某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苏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佳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