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13号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珍和,枞阳县陈瑶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以其与黄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小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