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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13号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13号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珍和,枞阳县陈瑶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以其与黄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小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