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柏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某某(兰),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某甲,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某乙,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柏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应支付申请人于某某、柏某某案款8.9150万元,承担执行费397.25元,尚有8.9150万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甲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城北茆江桥八组张家园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