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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3316号

邓玉珍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玉珍,杨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316号原告邓玉珍,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刚,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珍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珍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玉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被告杨志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首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