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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44号

被告人赵东东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邱乾鸿,李秀珍,孙改莲,邱建都,邱瑞妮,王永强,王强,赵东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