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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执字第00127号

段进宝、郝彩平与韩亚涛、赵玲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进宝,郝彩平,韩亚涛,赵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段进宝。申请执行人郝彩平被执行人韩亚涛。被执行人赵玲关于申请执行人段进宝、郝彩平与被执行人韩亚涛、赵玲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亚涛、赵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1)深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