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宪。委托代理人王德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甲,村民。委托代理人惠宏斌,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任代理人祁三宝,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系祁某甲之父。身份证号××。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宪、王德录,被上诉人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惠宏斌、祁三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12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祁某乙。原告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于2014年6月27日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四军大司鉴所(2014)物鉴字第479号法医鉴定报告书,认定祁某乙不是祁某甲的孩子。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因婚姻,原告支付被告彩礼50000元,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给被告汇款2000元,购买三金花费6213元。被告生孩子医疗费5137.16元。被告嫁妆有:125铃木摩托车一辆,被子2床,花盆1个,电壶1个。被告给原告金戒指一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因行为不检点。与他人有男女关系,不忠实与原告的婚姻,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被告以其分娩仅4个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婚后与他人怀孕生子,给原告精神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数额偏高,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分娩住院期间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被告婚初即与他人有男女关系,并怀孕生子,不忠实于婚姻,原告因婚姻支付被告彩礼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索要的彩礼,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孩子不是原告亲生的,离婚后,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准许祁某甲与王某离婚。
二、男子祁某乙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祁某甲不承担抚养费。
三、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祁某甲彩礼50000元及三金(耳饰一副、戒子一枚、吊坠一个)。原告祁某甲返还被告王某金戒子一枚(价值1400元)。
四、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支付的其在分娩期间的费用5137.16元。
五、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祁某甲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六、被告王某嫁妆125铃木摩托车一辆、被子2床、电壶一个、花盆一个归其所有。以上给付之项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报告,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依法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出鉴定未经上诉人同意,鉴定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单方的鉴定行为已对孩子的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根据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方鉴定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上诉人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一审未进行调解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大量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而上诉人并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关于鉴定报告,一审开庭时上诉人虽提出过异议,法官当庭告知其如需重新鉴定,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一直未提出申请。本案在一审时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一审依法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泾阳县安吴镇龙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因婚姻等造成家庭困难。上诉人质证认为,不认可该证据。合议庭意见,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上诉人王某系再婚,被上诉人祁某甲系初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祁某甲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难以共同生活。被上诉人提出离婚,上诉人王某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被上诉人离婚态度坚决,上诉人亦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尚好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正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单方申请作出的亲子鉴定,程序违法。经查,一审中上诉人虽提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官当庭告知其在庭后七日内可申请重新鉴定,否则视为放弃权利,但上诉人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一审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关于返还彩礼一节,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关于精神抚慰金一节,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经亲子鉴定并非被上诉人的孩子,故上诉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春丽
审 判 员 席晓颖
代理
审判员 刘平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莎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