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非诉行审字第2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开罚字(2014)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上述决定书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文
代理
审判员 周 丰
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