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765号罪犯孙衍良,山东省邹平县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2)邹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衍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孙衍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滨中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衍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衍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衍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衍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衍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